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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立法程序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行政立法程序

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所遵循的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称。行政立法程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机关所遵循的内部工作程序,包括编制立法规划、起草以及备案等环节,主要是保证行政立法机关有效、正确进行工作的制度,是封闭的或半封闭的。二是外部程序。包括调查、听取意见和公布程序,涉及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关系,是开放性的,依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行政立法的实践,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 (1)编制行政立法规划。行政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2) 起草。在我国,行政立法一般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起草。(3) 调查、听取意见。(4) 协商、协调。(5) 审查和审议。(6)公布和备案。行政法规和规章在通过上述程序后予以公开发布,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凡是未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都不能认为已发生效力。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即为备案。备案本身只是立法程序的一个阶段,并不是立法本身。我国无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法。已有的行政立法程序基本上属于内部程序,对其监督都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评价。但行政立法程序更应注重尽可能地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外部程序,体现公民对行政立法的参与; 加强和完善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保障宪法赋予权力机关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法规、规章的权力的切实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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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