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简称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指专门司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中,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处理行政机关的不当或违法行政决定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它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将解决争议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纳入同一过程的诉讼活动。其特征是: (一) 当事人提出具有关联性的两种性质的诉讼请求,一部分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另一部分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二) 法院不是将两类诉讼请求分别处理,而是并案处理。从学理上看,这是诉讼的混合合并形式,既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又是诉讼标的合并。这种诉讼的范围,有的国家由司法判例加以确定,有的国家由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关于侵权赔偿责任和赔偿诉讼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其特点是: (1)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被其侵害的人,也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属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行政机关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3)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可以提出解决相关民事权益之争的请求。(4) 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求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先经行政机关裁决或处理,对之不服再行提出。(5)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 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2)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 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3) 两个分属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性。(4)有关联的民事诉讼请求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之外的,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裁决民事纠纷或在行政行为中包含民事内容而形成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 目前尚未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行政管理法规中,已经隐含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对这一问题,仍需在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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