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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被选举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被选举权

有资格参加选举并有参政能力的权利。始于清代末年,受国际影响而推行的新选举法,选举上下议院谘议局议员,对参选人员进行限制的形式。《清史稿·选举志》: “选举权之规定,用限制选举法。凡本省籍贯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之权: 一、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二、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等或中学以上之学堂毕业者; 三、有举、贡、生员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 五、在本省地方有5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10年以上,有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亦得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之规定及其限制: 凡属本省籍贯或寄居本省满10年以上之男子,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谘议局议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 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 三、营业不正者; 四、失财产上信用被人控实未清结者; 五、吸食鸦片者; 六、有心疾者; 七、身家不清白者; 八、不识文义者。其有所处地位不适于选举议员及被选举为议员者: 一、本省官吏或幕友; 二、军人; 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师; 五、学堂肄业生,均停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现充小学教员者,停其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

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我国年满45岁的选民有被选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权利,其他选民均有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资本主义国家对此权限制极严,极力排斥无产阶级,使之选举权成为只不过是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资产阶级中的哪些人在议会或政府中任职的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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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4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