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9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见20114“中国体育制度”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由国家体委制定公布施行,以前叫作裁判员等级制度。它是为了鼓励裁判员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做好运动竞赛裁判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草案)》于1956年4月28日公布试行,几经修改。1958年6月2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员、裁判员等级制度条例(修订草案)》,试行5年,又修改补充,于1963年10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判员等级制度》。1966年被迫中断,1978年恢复施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草案)》。现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是国家体委1981年11月16日正式颁发的。 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依裁判员技术水平授予等级称号的制度。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以及各国有不同的技术级别和评定条件。中国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从高到低分4级:国家级、1级、2级和3级裁判员。中国国家体委制订。1956年施行。1958、1963年先后修改。1978年恢复施行并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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