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外合作企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39 中外合作企业即中国同外国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管辖,用合同方式规定合作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建立起来的生产经营组织。通常由外方合作者提供资金、设备、专利、专有技术、良种、材料等,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场地使用权、现有厂房和设备、资源、劳动力等。合作双方提供的生产经营要素都不作价入股,不按投资股份分配收益和分担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风险责任等,均按合同规定处置。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合作经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人式”合作与“非法人式”合作。“法人式”合作,是指中外双方合作者,在中国境内联合设立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法律上有起诉权和被起诉权。非法人式合作,是指中外双方合作者,在中国境内不联合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实体,而是各自仍以自身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承担责任,日常管理工作可由双方派代表组成联合机构,也可委托一方管理。 中外合作企业中国同外国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协议确定投资方式、各方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的“契约式”的合营企业。现一般为我方提供土地、厂房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设施和劳动力等。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 中外合作企业见“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Chineseforeign contractal joint venture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双方以不同方式进行投资,一般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现有可利用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良种等,投资不计股,所获利润也不按投资比例分配。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成、风险承担等都通过合同加以规定。合同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组成法人式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式企业;风险分别承担,按合同规定可以是有限责任,也可以是无限责任;合作双方各自纳税,中国合作者按国内税法规定纳税,外国合作者按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由中外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同为基础的企业。其特点主要是:(1)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的合作条件、责任和权益、经营风险及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等,均由合同明文规定;(2)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源开发权以及劳务等,通常是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场地、厂房、劳动力和服务,由外商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等;(3)组织形式灵活自由,可以是松散的经济联合体,也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4)经营管理自主;(5)利润收益并不按各自投资的股权比例分配,而是按照合同各方商定的合同规定分配;(6)实行有限责任制,仅以出资的资本为限;(7)外商可在合作期内回收所投资本金;(8)在合同期满后,投资者收回投资本金,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我国吸收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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