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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zhongwai hezi jingying qiye

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有关政策法令,在中国境内,同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为股权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合营企业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须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参与合营的各方,既可用现金投资,也可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各方按其各自的投资额对本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其注册资本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员组成经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或撤换。合营企业的合同期限,视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或因故提前解散时,在偿清企业债务后所剩的财产,按合营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企业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是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形式之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又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各方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随着中国股份制试点的开展,已有少数中外合资企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1994年四川省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703家,签约外资额9.82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5.67亿美元。1979年~1994年四川省累计批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3729家,签约外资额36.95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10.4亿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组建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共同投资。合资者既可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重一般不得低于25%;(2)共同经营。合营双方组建董事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3)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双方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共负盈亏;(4)有限责任。合资企业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者的经济责任以其投资为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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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