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订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订婚男日娶亲,女日出嫁。旧时婚姻,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有少数自由恋爱者。但同样要有媒有聘,礼俗繁琐,手续颇多。 订婚经过议婚阶段,男女两家对婚事都持肯定意见,便可正式订婚,即“许亲”、“定亲”了。男方往女方家中郑重地送去聘礼,数量多少,一般因时因地,视家境贫富而定。这一程序相当于“六礼”中“纳吉”的后一部分内容和“纳征”,雁北一带称之为“下茶”,晋南一带则称之为“过大礼”。 订婚男女双方在未正式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先行订立婚约的行为。中国古代,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子女很小的时候,双方家长就为他们订婚,决定终生大事。婚约一旦订立,如一方反悔,另一方就可诉之于官府。资本主义制度诞生初期,一些国家对婚约亦有许多规定,如一方欲解除婚约,另一方可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订婚往往给包办强迫婚姻开方便之门,有的男女在订婚到结婚这段时间里,思想起了变化,但受到订婚的约束,不能改变意见,只能凑合成亲,造成终身痛苦。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他们在登记时的意愿为根据。这样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又兼顾了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双方订立了婚约,结婚时仍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手续,否则,婚姻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订立婚约后,如一方反悔,只能双方协商解决,对方不能以有婚约对另一方加以强制。想解除婚约,不必办离婚手续,也不必因此诉讼于人民法院,只要订婚双方赞同即可。 订婚又称“婚约”。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在古代,曾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法律、习俗对悔约者严加限制。新中国《婚姻法》无关于婚约的规定,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在农村虽仍很流行,但约束力大为减弱。 订婚dinɡhun民间传统婚姻习俗。也叫订亲。流行于境内各地。旧时婚姻由媒妁牵线,先交换庚贴,请阴阳先生测看,双方是否命合、属相合。如果没有相克情形,经过双方父母同意,即可商议彩礼。清末至民初,一般全礼为24两银子,另外还有春礼,作为女方母亲养育之钱。抗日战争以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彩礼便以实物(小麦或玉米)代之。订个媳妇,一般男方需出五石到十石(每石150公斤)小麦,有的高达36石。穷人比富人彩礼更高,除正礼外,还有10公斤~20公斤棉花、鞋脚钱、衣料钱,统称押彩钱。彩礼商定后,订立婚约。男方托媒人给女方一张贴,叫撒贴,即定亲贴。女子接贴后,择定吉日(一般为双日),男方在媒人陪同下到女方家送礼,女方盛宴款待,始算订婚。现在一般都待年届婚龄时,先行订婚,便于互相了解,互相往来。遇到四时八节,男方均要带礼去女家追节,而男方家中有事,女方也要过门帮忙,待双方觉得时机成熟时,可择日举办订婚仪式。一般由男方家中备办几桌酒席,专请自家舅、姑、姐、姨等主要亲戚来贺,女方由媒人和婶婶、嫂嫂、父母亲陪同来做客。吃完酒席后,男方当面送礼,礼品多为先期约定购买的衣物之类。有的也送红封封,内装现金,具体数额可提前约定,也可随意给付。媒人坐首席,被待为上宾。近年来,订婚礼仪日趋常规化,其重要性已不亚于结婚礼仪。 订婚男女婚嫁的重要习俗。清末、民国时期,媒人穿梭于男女双方家庭进行说媒。如果女方家庭(主要是父母) 同意,即发红庚八字 (上书女子出生年、月、日、时),然后由男方家庭(主要是父母)将男女双方的年庚八字一并送算命先生测算,俗称“合八字”。合则同意这门亲事,并留下女方八字,不合则退回女方八字。八字合好后,媒人立即向女方报喜,只要女方无异议,这门亲事即基本定下。随后,男方带彩礼和八字送女方,女方则向男方回赠鞋帽,以示联姻,谓之订婚。1949年后,封建性的说媒的媒人逐渐消失,央媒作伐和合八字等陋习也逐渐消失。男女双方婚姻之确定,一般由自行认识和他人介绍相识,然后相互了解,构建爱情,确定关系。他人介绍只起桥梁作用,联姻与否,双方自主,不许第三者(含父母)包办或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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