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议定奏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议定奏闻应八议人犯,由衙门议定后奏请皇帝发落,称议定奏闻。《唐明律合编·明律》: “议者,谓原其本情,议其犯罪于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状,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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