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依据一定的标准承认并接纳发行人的有价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进行自由公开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的有价证券,称为上市证券,该种证券的发行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的中间环节,对于投资者而言,证券上市方便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而且有利于减少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成本;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证券上市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筹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券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是集中证券交易的场所,但并不是任何一个公司的证券都可以在交易所内自由交易,为保证证券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证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股票上市条件。根据 《公司法》及 《证券法》 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❷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❸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❹社会公众股不少于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❺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❻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 《公司法》 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❼股票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比率不得低于30%。
❽发起人持有发行公司股票不得低于30%。
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债券上市条件。目前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主要是政府公债、金融债券和公司 (企业) 债券。其中政府公债的发行是以地方财政或国库作担保,风险极小,有最高的信誉度,因此各国证券法对政府公债的上市都有豁免规定,我国亦如此。公司 (企业) 申请其债券上市必须符合公司 (企业) 债券发行条件。
证券上市申请。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向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1) 股票上市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❶申请书;
❷公司登记注册文件;
❸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❺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❻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❼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债券上市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须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法律文件:
❶上市申请书;
❷上市报告书;
❸批准发行债券的文件;
❹债券发行章程;
❺债券资信评估证明;
❻债券实行发行数额的说明;
❼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❽记名债券过户事项的说明等。上述文件需一式三份。
证券上市的审查。我国证券上市的审查程序为:
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市申请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证券上市合同。在证券上市申请审查合格、获准上市后,发行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订立证券上市合同。证券上市合同是由证券交易所依法预先制作、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的、明确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格式化的协议。证券上市合同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公开其财务经营状况及有关事实,如公司重要信息的披露,对流言的澄清,对公司证券有不当活动时的调查说明,内幕人员不得利用未被公众所知的信息进行交易等。
❷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其盈余情况及股息分配情况、定期报送经过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会计表册,如资产负债表等。
❸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通知的变更事项,如公司营业的一般性质变动、人事变动、影响财务和经营的股权处理、章程变动、对上市证券直接或间接以超过市价买回的情况,对股东登记日或停止过户日的决定等。
❹上市证券的详细情况。包括上市证券的种类、发行日期、发行数量、面额、上市费用、上市日期、上市终止等。
证券上市公告。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布上市公告并将有关申请上市交易的文件予以公开,以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等信息。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❷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额;
❸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❺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❻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证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我国 《公司法》 和 《证券法》 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❶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❷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❸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❹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上述第
❷、
❸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❶、
❹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