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证据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证据法Law of Evidence在法庭上证明某事实存在的法律规定。加拿大有《加拿大证据法案》,同时也遵循习惯法。部分规定并未写入刑法,而是沿用英国和加拿大的“审判规程”。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加拿大刑法的原则之一是,在被证实确实有罪之前,被告以无罪对待;不允许迫使被告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词,因而原告方必须拿出证据。证据可以是证人的证词、文字证据、实物证据或间接证据。任何可以确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东西都可作为证据(传闻除外)。只要不是被迫的,被告任何承认犯罪的供述都可作为定罪的证据(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特许性谈话除外)。对于当事人向律师吐露的内容,律师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另外,以侵犯人权和自由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也不予接受。各省的证据法不相同。在魁北克,有关合同案件的证据必须是书面的,不能是口头的;该省证据法的另一个特点是“书面认证制”,即书面材料由公证人员执笔。此制度的优越性是,未经法院许可,未经与公证人员交涉,不能证实经过认证的书面材料是虚假的。1981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议”起草并通过《统一证据法案》,旨在为联邦议院和省级议会树立一个样案。虽几经努力,现仍无统一的证据法案通过。 证据法关于证据的全部法则和程序的法律规范。包括证明目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据特征,以及收集、审查、评定证据等法律程序。证据法源于英国。13世纪英国建立陪审制度,陪审官不仅评议案件,且具有证人资格,而且允许在法庭外从他人处获得情报,作为传闻证据。16世纪至17世纪末陪审官才摆脱证人资格。法律规定证人应出现于法庭,对其可以强制传讯,并且规定了证人的资格,拒绝证言的特权,禁止以被告的恶劣性格立证等问题。18世纪及19世纪形成的当事人主义,排除传闻证据,建立了当事人对于证人的反对发问权,产生了交互发问制,禁止诱导发问及其他判断证据等技术问题,法律均有较详尽的规定,使陪审官有公平判断的基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参照英国法律确立刑事裁判制度,使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上地位相等。在公审前有预审程序,秘密调查证据,仍采用纠问方式。按照职权原则允许法院依其职权自行调查证据,并采用自由心证主义判断证据价值,以纠正过去的形式证据。此后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以此为蓝本。近代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法列为专章,或者制订独立的证据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设有证据专章。一些法学家认为,证据法与实体法和诉讼法之间存在着交错的情况。证据法同刑事诉讼的任务、诉讼原则、诉讼机关的职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以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的法定要求紧密相关。证据法的范围主要有:(1)证据的概念、分类和种类; (2)证明的目的; (3) 证明对象; (4) 证明的范围; (5)证明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判断证据、运用证据; (6)举证责任;(7) 证据原则。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