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讼保全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诉讼保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全部执行,对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或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适用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客观原因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情形。 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实际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物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采取的某种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如将财物进行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变卖),或由于其它原因 (如该财物不能在较长时间保存,易于腐坏变质) 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下,方可采取。诉讼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为保护被申请人的权益,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的,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保全原因一旦消失,人民法院应及时撤销对当事人财产所施行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法院作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处分该财产,以便于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在宣布保全措施之前应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诉讼保全虽附属于有关诉讼,但亦有独立性,不批准诉讼保全的申请时,并不妨碍申请人提起诉讼。对保全程序作出的裁定,也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如果诉讼保全因申请人的原因被裁定无理或无效时,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亦即是因对诉讼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受到的损失负责。造成诉讼保全无效的情况有:(1)诉讼保全在起诉前提出的,但从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仍未起诉,或虽已起诉,但由于其过失未提供有关文件导致诉讼停滞30天以上的;(2)被告人被免于起诉,而申请人未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起诉的;(3)诉讼被裁定为理由不成立时;(4)申请人欲保全的权利已经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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