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讼时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诉讼时效民事权利人因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不行使其权利而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超过期限,权利人即不能在诉讼中胜诉。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time bar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于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权利人 (公民和法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请求就不再予以保护,负有义务的人可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前者通常由民法统一规定,适用于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后者一般由民法或者单行法规加以规定。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合法地处理民事纠纷。 诉讼时效一种诉讼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上诉或申诉,构成无效的诉讼,法院应予以驳回。这是由诉讼法上的“摆脱原理”决定的。根据这一原理,在裁判(包括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仲裁书)作出后,当事人经过法定期间,仍没有行使法定的起诉权、上诉权或申诉权的,即视为裁判结果自动生效,不可以再对它们提起有关的诉讼。诉讼时效一般由民事实体法作出明确规定。但上诉或申诉期间则由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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