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课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课户受田而能交纳租税的人户称课户。《新唐书·食货志一》: “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凡民始生为黄,4岁为小,16为中,21为丁,60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18以上者,人1顷,其80亩为口分,20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40亩,寡妻妾30亩,当户者增20亩,皆以20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凡授田者,丁岁输粟2斛,稻3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2匹,绫、絁2丈,布加5之1,绵3两,麻3斤,非蚕乡则输银14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20日,闰加2日,不役者日为绢3尺,谓之庸……” 课户taxpaying residents唐代至元代有纳税服役丁口的民户。唐天宝三年(744)规定男23岁以上成丁,成丁后须负担课役,称为“课口”、“课丁”。《新唐书 ·食货志》:“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金元亦有课丁、课户。元代课税仍依据丁口,而以户为单位。太宗八年(1236)规定民户成丁即课税。每丁岁科1石,驱丁5升。至元十七年(1280)又规定,全科户、丁税每丁岁科粟3石,驱丁粟1石;地税每亩粟3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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