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
(一) 调任的含义和特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是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这表明我国公务员系统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系统。调任与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交流形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调任的范围较为广泛。调任是公务员内外交流的主要形式,既包括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进入行政机关; 也包括国家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第二,调任的适用对象特定。调入和调出适用对象不同,调入仅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的,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 调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第三,调任的法律后果不同。调任直接导致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消失。调入者可取得公务员身份,调出者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二) 调任的条件和程序
由于调入和调出的对象不同,其条件和程序也各不相同。
根据相关规定,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其他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在职人员,且调入后拟担任领导职务或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第二,必须符合机关编制员额和职位要求。调入机关必须有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调任人员,也不可因人设职,随意增设机构、职数,否则将极易造成机构膨胀,冗员充滞,人浮于事。第三,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以保证完成所任职务的工作任务。第四,必须符合回避规定。凡拟调入人员具有任职回避情形,依法予以回避,或是重新考虑调入人选,或是对另一方的任职进行调换。
调入的程序主要包括: 第一,在编制空额和职位空缺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公务员调入计划,提出拟调入公务员的要求和资格条件,确定报名范围或选任范围。选任人选,可以由符合条件人员的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推荐,也可以由人事部门直接确定。第二,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对报名人员或者拟选任人员进行选拔。第三,对初选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拟调任人员人选,按程序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最终确定资格。第四,对担任部分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还须报请任免机关进行任命。第五,调入者还需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正式任职。
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具体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组织调动,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组织一部分公务员到其他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任职。采用此种方式,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提前通知拟调出的公务员,向其说明理由,并征求其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但必须指出的是,公务员的个人意见不具有直接对抗国家行政机关所做的调出决定的效力。
另一种是个人申请调出。即公务员在最低服务期届满后,出于个人意愿,主动要求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任职。采用此种方式,公务员应当主动向任免机关提交书面请调报告,在未得到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或交换工作岗位。
无论是组织调动,还是个人申请调出,拟调出的公务员经过批准后,在按相关人事管理程序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也必须认真做好公务交接工作,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将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