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调整城镇建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调整城镇建制50年代初期,湖南小城镇发展较快,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部分城关镇和工矿区改建为城市人民公社,农村小城镇并入农村人民公社,全省城镇由原来的270个减少到94个。城镇的减少,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1961年后,陆续恢复了一批镇的建制。1963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减少城镇人口的指示,提出调整城镇人口的方案。并对全省城镇建制作出了有关规定: 如设置镇建制应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 聚居非农业人口2000人以上的工商集镇: 职工及家属2000人以上的国营工矿区。城镇不设郊区,特殊情况,必须报经省人委批准。今后各县镇的增设、撤销、裁并,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省人委批准,等等。此后,各地小城镇又恢复起来。至1964年底,全省城镇发展到173个,比1958年增加79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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