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
1.财产税的特点
财产税是向纳税人拥有的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财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1)财产课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进行的课税。作为财产税课税对象的财产,一般不直接参与交易,财产课税中的大多数税种都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一般难以转嫁。
(2)财产税符合税收的纳税能力原则。财产税的征税原则是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纳税,财产少者少纳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3)作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特别是动产,容易隐匿,不动产的估价也较难,征收管理较难掌握。
2.财产税与资源税
人类的财富有两类: 一是大自然赐予的各种资源,如土地、河流、矿山等;二是人类经过劳动,利用已有资源制造出的社会财富,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证券等。两类财富有时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如土地,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又是一种社会财富,而且两类财富具有某些相同或类似的性质。与此相适应,对两类财富的课税也就可能具有某些相同的特点和作用。
对自然资源的课税称为资源税。资源税有两种课征方式:一是以自然资源本身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必须是私人拥有的;二是以自然资源的收益为计税依据,这种自然资源往往为国家所有。前一种资源税实质上就是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的自然财富的课征,它与对纳税人拥有的其他形式财产的课税并没有根本的差别。很多国家的自然资源为私人拥有,因而这些国家只有财产税而没有资源税。财产税也有两种课征方式:其一是以财产价值为计税依据;其二是以财产收益为计税依据。而第二种财产税又与资源课税有密切联系,如果是对自然财富收益的课税,往往可以纳入资源税。财产课税和资源课税具有一定的同一性。
随着个人拥有财产的增加,开征遗产税是必要的。遗产税的功能是对遗产和赠与财产加以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可以避免个人财产分布的过分集中,鼓励人们依靠诚实劳动和勤奋工作致富,限制一些人通过继承财产不劳而获,养成游手好闲之风;还可以通过遗产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鼓励公民向社会、慈善事业捐赠的社会风尚。
3.财产税的类型
财产税的分类可从两个方面进行:一个是按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另一个是按课税对象为标准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都属于静态财产税,这样就可以把财产税分为三种类型:
(1)一般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某一时点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进行课征,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其纳税人主要是个人,也有的国家对公司法人课税。一般财产税允许对负债、一定数量的财产和生活必需品实行免税。
(2)特别财产税。特别财产税是对特别选定的对纳税人所拥有的某些类财产课征的税,主要有土地税、房地产税、不动产税等。
特别财产税中的土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世界上实施最广泛的特别财产税。课征土地税的国家,采用了各种名称,如土地使用税、土地转让税、土地增值税、土地租金税等。总的说来,这些税种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以财产税方式征收的土地财产税。另一类是以土地收益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土地收益税。第三类是以土地所得额为课税标准而征收的土地所得税。土地所得税的征税类似所得税,一般有宽免规定,可扣除经营费用,采用差别或累进税率。
(3)财产转移税。财产转移税是对财产所有权变更进行的课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赠与税、土地或房产交易税等。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课征的税,继承税是以财产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继承税与遗产税的不同就在于继承税是对继承人获得的那部分遗产课税,遗产税是对死亡者的遗产总额课税。
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实质是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则极易使纳税人通过在生前将财产事先赠与他人之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或继承税,因此,凡课征遗产税或继承税的国家,大多同时课征赠与税,实行遗产税或继承税与赠与税并用的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