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源税类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资源税类指对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的税收。有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种。增加资源税,是为了调节企业因自然条件差异形成的收入,安徽省只有煤炭列入征税范围,但由于产品销售利润较低,到1990年仍未开征。安徽是非产盐区,税务机关只负责办理工农渔牧业减免税盐的审批,以及对减免税盐转作食用盐补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税种。安徽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1989年1月起施行。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0.6—0.8元,中等城市0.5—0.7元,小城市0.3—0.5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0.4元,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重点贫困县0.15—0.35元,分季或半年缴纳。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上述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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