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赈贷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赈贷我国古代的一种救济方法,类似于现今的农贷。农民遇灾年歉收流离失所,朝不保夕,其救济办法,自是以保命为先,故施行急赈。灾荒过后,幸存下来的农民多已倾家荡产,为维持生计,需要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故施行放贷之策,以启动灾民的内在活力,进行生产自救。放贷的种类颇多,主要有贷种、贷粮食、贷耕牛农具等生活生产用品。赈贷政策最早行于周代,周制有“保息六政”和“荒政十二”,“保息六政”中“四曰恤贫”,“荒政十二”中“一曰散利”,皆为贷种食之意。《管子·揆度篇》:“民之无本者贷之圃疆,故百事皆举”,“无食者予以陈,无种者贷之新”。这种方法在汉代有所继承和发展。《汉书·文帝纪》:“汉文帝二年(前178年),诏:“农,天下之本也,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汉书·昭帝纪》:“始元二年(前85年)春遣使者赈贷贫民无粮食者”。至隋唐,由于仓廪制度的完备,赈贷在荒年基本上得以保证。当时义仓的主要职能就是用于赈民,或贷做种子,秋收偿还。宋时王安石推行青苗法,用常平仓、惠民仓积粮作为贷本。明嘉靖时也建立常平仓及社仓进行赈贷,《万历会典》:“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贷,丰年保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历代赈贷,除开仓赈贷记载较多外,还有截留上供米赈贷,自出米及劝籴富民赈贷、借库银循环粜籴赈贷、兴修水利补葺桥道赈贷,对于疏缓灾民眼前之急,启动灾民内在活力、恢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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