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赋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39 赋税中国历代政府为巩固政权而向人民强行征课的财物。“赋”初指军赋,包括君主向臣属征调的军役和军用品。对臣属土地征发的财物称“税”。春秋后,各国军赋也常从土地征发,赋与税逐渐混合,并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作丘甲”。战国时各国税制不一。到了汉代,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赋税制度。有属于人口税性质的算赋、口赋,还有属于田赋性质的“田租”。魏、晋、南北朝和隋,把田租与人头税合并,演变成以户为单位的“户调制”。唐初,户调制又发展成以丁为征收单位的租庸调制。唐中期改行“两税法”,两税的地税按亩征粮,户税按资产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至宋代,由于户税中逐渐分化出专门的商税和间架税(房屋税),资产主要是土地,户税实际并入地税,两税法成为夏税征钱秋税征粮的“二税”。明中叶行“一条鞭法”,将各项赋税合并,用银折纳。清代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称 “摊丁入地”,确立了以“地丁银”为主的赋制。地丁银之外另有“耗羡”和漕粮。广义的赋税还包括盐、铁、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当、契约上的各种征榷和杂税,自秦汉至清,名称不一。近代赋税杂乱无章,大体分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直接税主要是田赋,清末仍以地丁银为主,北洋政府时订立了将田赋正税归中央,附税归地方的制度,附加层出不穷,不少省还实行田赋预征制。国民党政府时规定田赋归地方收入。1941年4月又将田赋收归中央接管,并实行田赋征实,直至全国解放时止。间接税主要是关税、盐税、统税,还有名目繁多的其他苛捐杂税。间接税额大大超过直接税额。为了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清政府于1858年在全国征收厘金税,1931年国民党政府推行统税后裁撤。 赋税fushui中国旧时历代政府的强制征课。春秋前,君主除从农民耕种土地直接取得产物外,又从臣仆取得劳役和实物的贡纳。这是赋税的起源。春秋时,私有财产发展,各国向臣属本身征发的军役和军用品称“赋”,对臣属土地征发的财物称“税”。春秋后期,赋、税逐渐混合。秦汉时,军赋按人丁征收,田租则按田亩征收。以后各代,以土地为课征对象的称田赋,以户、丁、资财为课征对象的称税。明中叶行一条鞭法和清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赋税主要是指田赋。至于对盐、铁、酒、茶等物以及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的征课,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广义的赋税,一般归征榷、杂税。清末,赋税成为多种税课的统称,与租税、捐税同义。 赋税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来源。赋以养兵,税以养士。赋税者,国家利用其暴力强行民在其收入中交给国家一部分。《史记·殷本纪》: “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 (见: 赋) 赋税古代王朝和皇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取的,被称为正课,它直接与历代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相关。它也是某一历史时期社会关系的具体体现。赋税源于远古王贵族对从属者的征取,这种征取基于人身和土地,当时贡、赋、税的区分并不明确。春秋时期,赋与税开始区分开,王贵族向从属者征取的军需品和调发的军役称赋,而根据土地征收物品称为税。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土地开发日益进步,军需品和军役也开始自土地征发,赋、税分而又合。但在概念上仍有区分,“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之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之一及工商衡虞之入。税以供郊庙社稷、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 赋以给军马兵甲、士徒赐予也” ( 《通典·食货门·赋税总论》)。秦汉以后,赋多指征发的人丁、户、资产等税,而自土地田亩征取的称为税。并建立了相应的征收制度和户籍、土地占有制度。魏晋时期有户调制度,以处理赋税与力役的征调。唐代确立租庸调制度,并确立了均田制与之相配合,“田则出粟稻为租,身与户则出绢布绫锦诸物为庸调,然分口,世业每人为田一顷……而所谓租庸调者,皆比受田一顷之人所出也” (《文献通考·田赋考·论历代赋役》)。唐中叶,杨炎制两税法,是历史上赋税制度的一次改革,赋税的征发仍是依据田土和人身为基础。明初仍沿用两税法征取,并立黄册、白册、鱼鳞图册制度作为征取标准。明代中叶,张居正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实施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开始变化,人身等税渐并入田土税,清代雍正时期实施摊丁入亩 (丁随地起) 的赋税征收制度,规定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的征税原则,人身税完全并入田地税,不再分征,赋税就是田税,这是古代社会赋税制度的最后一次变革。宋时期征收赋税有 《会稽录》,进行岁收入的统计,明清有 《赋役全书》进行统计,据载: 明设十三布政使司,夏税征收米麦4712900石,钱钞39800锭,绢388487匹; 秋税征收粮米24730450石,钱钞5730锭,绢59万疋,各种折收总计3630778锭余。清顺治十八年 (1661年) 总计征收田赋银21576006两余,粮6749465石余。 赋税中国旧时历代政府的强制征课。起源于春秋前,君主从臣属取得的劳役和实物贡纳。春秋时,私有财产发展,各国向臣属本身征收的军役和军用品称“赋”,对臣属土地征发的财物称“税”。后来各国军赋也常从土地征发,赋税逐渐混合。秦汉时,军赋按人丁征收,田租则按田亩征收。以后各代,以土地为课征对象的称田赋,以户、丁、资财为课征对象的称税。明中叶行一条鞭法,合并赋税,用银折纳。清摊丁入地后,地丁合一,赋税实际是指田赋。清末,赋税成为税课的统称。 赋税taxes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发军役及军需品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发财物称为“税”。春秋战国以后,私有经济不断发展,授田制的创建,特别是“初税亩”、“初租禾”的推行、国家向农民份地征收实物,故赋、税逐渐混合。唐宋时代按田亩征课的又称为田赋,或谓之田租。清代“摊丁入地”后,从而完成了赋役合并征收。辛亥革命后,漕粮、芦课和官田征纳均称“田赋”,“税”则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概称或其他征课之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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