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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指卖子与人作奴婢为“赘子”。《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注:“如淳曰: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师古曰: ‘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参见“赘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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