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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227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年9月26日草签,12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字。全文包括8条12款,3个附件以及《双方准备交换的备忘录》。主要内容是: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同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主要是: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管理外,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和终审权,并保持相对独立。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将继续保持其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可以继续同各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的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受到照顾。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香港进入过渡时期。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年9月16日中英双方在北京草签,同年12月19日中国总理赵紫阳和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在北京正式签字,1985年5月27日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联合声明宣布: 中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政府将在同日把香港交还给中国。自本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过渡时期内,英国政府负责香港的行政管理,以维护和保持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对此,中国政府将给予合作。中国政府宣布了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除外交和国防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如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 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 “中国香港” 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中国政府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50年不变。联合声明还包括3个附件,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和 《关于土地契约》。此外,中英双方在正式签署协议时,还就部分香港居民的旅行证件问题互致备忘录。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82年10月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开始谈判。1984年9月26日两国政府在北京草签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2月19日由中英两国首脑在北京正式签署联合声明。1985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中英联合声明。1985年5月27日两国政府在北京互换联合声明的批准书,联合声明正式生效。声明分为8部分20条,并有3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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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9 6: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