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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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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边沁

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认为趋乐避苦是人行为的动机,道德上的善恶由行为的苦乐效用决定;并阐述了计算苦乐的方法。主张“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提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功利原则。伦理学著作有《道德及立法的原理》、《本务论或道德科学》等。参见“法学”中的“边沁”。


边沁1748—1832Jeremy Bentham

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功利主义法学的首创人。出身于律师家庭,曾任律师、伦敦大学教授。主要著有《道德与立法原则》(1789年)、《政府片论》(1776年)、《刑罚与补偿理论》(1811年)等。并创办了《威斯敏斯特评论》。反对古典自然法学,主张按人们“避苦求乐”的行为准则确定政府活动和立法的原则;法律要保证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推崇自由竞争,倡导刑事改革。参见“伦理”中的“边沁”。

边沁1748—1832JeremyBenthem

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出生于伦敦一个富有的家庭。祖父和父亲都是律师。他在牛津大学学过法律,后专门从事经济学、法学和道德哲学的著述活动。主要著作是《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1789)。他继承和改造了洛克、爱尔维修、赫起逊等人的伦理思想,认为人的行为受快乐和痛苦的控制,快乐或幸福就是善,痛苦或不幸就是恶。任何事物或行为能在个人或团体、社会方面产生快乐或幸福的特性就是功利,功利是人们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是道德评价的最后依据。行为引起的快乐或痛苦可以在数学上进行计算,计算的标准就是苦或乐的强度、持久性、确定性、远近性、繁殖性、纯洁性和广延性,凡快乐大于痛苦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他还认为,人性虽然是利己的,但利他所带来的快乐和满足比利己更大,因此应该追求他人和社会幸福,并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当作功利主义原则。但是,他宣称个人利益是唯一的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强调有利于资产者就有利于整个社会。因此,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仍是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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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4: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