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所
古代通过关、戍、守捉的通行证明。汉代称为“传”。《周礼》郑玄注: “传,如今移过所文书。”刘熙《释名》: “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 《唐六典》规定: “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凡无过所者将被拘留判刑。唐过所在中央由尚书省颁发,在地方由都督府或州颁发。其上注明本人身份、同行家口、奴婢、牲畜及来路去处,以供沿途勘验。通常一式两份,正本由官方加盖官印,发给请过所者使用; 副本则经判官、通判官签名,作为刑部司门司或州户曹档案保存。凡丢失者,扣留问罪。新疆吐鲁番发现唐代过所及有关过所的牒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