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连带之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连带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多数人主体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各个当事人之间有连带权利或连带义务。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之间是互相连带的,这是它与按份之债的主要区别。在按份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批次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连带之债中,由于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向任何一个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的该清偿行为发生两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该清偿行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同样的效力,其他债权人只能向已经受偿的债权人要求返还; 另一方面,该清偿行为使其他债务人免除了向债权人的履行责任,该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债务没有全部清偿,任何一个债务人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连带之债实际上是以各个债务人的财产总和作为债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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