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追加分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追加分配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经法院许可所进行的破产分配。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破产企业有本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追加分配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须有新发现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第二,这项新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发生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程序终结之后。第三,是否分配这项财产须经法院许可和执行。第四,实施追加分配,以破产程序终结一年为除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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