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逮捕证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逮捕证旧称“捕票”。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人犯的凭证。在我国,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签发。须写明被逮捕人的姓名、性别及其他可资识别的特征、犯罪事实、逮捕机关、执行人员和日期。逮捕人犯时,应向被逮捕人出示,并通知其家属。 逮捕证法定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后签发的执行逮捕的书面凭证。不同的国家采用的逮捕证都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如日本,法定逮捕证的内容包括被疑人的姓名、住址、罪名、被疑事实,应当带到的官署或者其他场所,逮捕证的有效期限、发出该证的年、月、日,并由法官签名、盖章。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证的内容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逮捕证通常分为三联,有存根、副页和执行时持有的凭证。存根的内容,包括被逮捕人的姓名、年龄等足以确认其个人特征的事项; 逮捕原因; 批准的机关; 执行单位; 执行人; 逮捕时间、地点; 羁押处所; 填发逮捕证的时间和填发人。副页内容主要是批准逮捕机关; 被逮捕人姓名、住址; 被捕时间、原因和送押人,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盖章,并注明日期。执行逮捕时,出具的逮捕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逮捕机关、执行人员、被捕人的姓名和住址,并由签发逮捕证的公安机关局长盖章,注明日期,向被捕人宣布本证的具体时间 (年、月、日),被捕人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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