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遗赠扶养协议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遗赠扶养协议由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并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征得受遗赠一方的同意。遗赠扶养协议也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失效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如为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与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是为了有利于对老人照顾和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扶养人)承担对另一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而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合同或契约。可在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我国民法作此规定,旨在鼓励人们发扬互助精神,对孤寡老弱者提供必要帮助,以弥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遗赠扶养协议指扶养人(包括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与被扶养人所签订的有关遗赠与扶养关系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被扶养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包括生养死葬),同时要承担在遗赠扶养协议上注明自己死后的部分或全部遗产由扶养人承受的义务。与之相应,扶养人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产权利的前提是要承担对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有权接受的只是被扶养人的遗产,而非其他与遗产无关的权利。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扶养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协议,一般指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包括经济上无力扶养或身体状况决定其不能照顾他人、或因工作调到边远地区不能扶养。在此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被扶养人适当补偿其已支付的供养费。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被扶养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一般是指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或被扶养人在协议中指定的遗产发生意外的毁损,在后一种情况下,被扶养人应适当补偿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当事人的资格也有一定限制,即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不包括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的法人)。被扶养人只能是公民,继承法没有对被扶养人是否必须为孤寡老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被扶养人可以是孤寡老人,也可以是有子女、配偶的人;同时,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意味着被扶养人的子女或配偶就可以不尽赡养或扶养义务,但一旦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就丧失了继承被扶养人在该协议中所指定的遗产的权利,即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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