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避讳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15 避讳旧时人们在交往中,出于尊重对方而不直呼、直书其名。如有违反,谓之“犯讳”,为礼法所不容。在封建社会,对皇帝的名字尤其要避讳,只准称年号或庙号,遇有与皇帝名字相同的字或变其形,或易其音。 避讳bihui又叫“讳饰”。修辞学术语。说话时遇有犯忌触讳的事物不直说,而用隐语代替的修辞方法。 避讳科举考试规定考生答卷时必须注意的事项之一。按规定,考生答卷的文字如有与本朝皇帝名字相同的字必须避而不用,称为避讳。凡已故皇帝之名讳为“庙讳”,当时在位皇帝之名讳为 “御名”。不论 “庙讳”,还是“御名”,皆须回避,或改换同音字,或另选意同之字。如不避讳者,即为犯规,不论考卷水平如何,一概不予录取。 避讳Bihui修辞学术语。说话时遇有犯忌触讳的事物,不直接说出该事该物,而用隐语来回避掩盖的修辞格,叫做避讳,也叫做讳饰。避讳有公用和独用之分。❶公用的避讳,指社会约定俗成的避讳,它们往往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阶层通用。常带有迷信色彩。例如,明代陆容《菽园杂记·一》记载:吴地“舟行讳住讳翻,以箸为快儿,幡布为抹布;讳离散,以梨为圆果,伞为竖笠。”又如贾谊《论时政疏》记载:“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废者,不谓不廉,曰簠簋不饰;坐汗秽淫乱,男女无别者,不曰汙秽,曰帷薄不修;坐罢软不胜任者,不曰罢软,曰下官不职。” 避讳辞格之一,又称“讳饰”。对犯忌触讳的内容改换其他说法。运用避讳,可以避免直露和粗俗,使表达文雅含蓄。如:“‘刚才,四老爷和谁生气呢?’我问。‘还不是和祥林嫂?’那短工简捷的说。‘祥林嫂怎么了?’我又赶紧的问。‘老了。’”(鲁迅《祝福》)短工不愿直接说出“死”字,而改用了“老了”,使答话含蓄得体。避讳因时代、地区、行业和情景和不同而有所不同。如 古代避讳君主之名,现在不避;南方某些省份讳“舌”——(she,折本),四川有的地方把“猪舌”称为“猪招财”,湖北有的地方称之为“赚头”,而北方则没有这些说法;船家避讳“帆”,因“帆”与“翻”音近,把“帆”说成“篷”,其他行业不避;喜庆之时避讳谈论与死有关的事,是因情景所决定的。有人把避讳归入婉曲,从发展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避讳封建时代对君主和尊长的名字,避免直接说出和写出,以表示尊敬的一种作法。如遇上述情况,则采用缺笔,用替字、阙字、省字,或以□加于名上,在名上加一“讳”字等种种方法处理。如汉文帝名“恒”,则改恒山为常山;苏轼祖父名“序”,轼作序时,则改“序”为“叙”,或改作“引”。 避讳科举考试中规定,考生在答卷时,凡遇有与本朝皇帝名字及至圣先师(孔丘)名字相同的字,均不许直书,称为“避讳”。或改换同音字,或另选意同之字,或缺一笔画。如不避讳,即以违式论处,予以黜落。 避讳又称“讳饰”。对犯忌或触讳的事不便直言道出,改用其他委婉语来避开一下,这种委婉曲折表达本意的修辞手法就是“避讳”。例如《史记·范睢蔡泽列传》和《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中言帝王之死,均委婉地说“宫车晏(即‘迟’)驾”(宫车晚出,即皇帝去世,已不能上朝了)。参见“曲指”。在词句修辞中有一种是为了避冒犯而采用改窜文字以行曲婉的手法,也是避讳。杨树达《中国修辞学》列入“改窜”之中。如《说苑·贵德》“故天子好利则诸侯贪,诸侯贪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庶人盗”,又《公羊传·桓公十五年》何注有“王者不当求。求则诸侯贪,大夫鄙,士庶盗窃”,又《盐铁论·本议》“文学曰:传曰:‘诸侯好利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士贪,士贪则庶人盗。’”以上三书皆本《春秋》家说,只是一举天子,一言王者,独《盐铁论·本议》改为“诸侯好利”而不涉及天子,盐铁本是天子好利之事,避而不言去言他,是一种以改窜形式行委婉的手法。又如《史记·自序》“孔子知时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而《汉书·司马迁传》却改窜为“以为天下仪表,贬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太史公司马迁说“贬天子,退诸侯”,班固因避讳只说“贬诸侯”。另有一种为了避免与帝王或帝王长辈名字同音、同字而引起的冒犯,便改用他词的手法,也属“避讳”。杨树达《中国修辞学》列入“被动变化”之中。例如《左传·哀公二十四年》中“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说“娶于薛”、“娶于齐”,皆列出二国(薛、齐)国名,唯独说孝惠时不说国名“宋”而说“商”(宋都在商丘,也为商始祖契所居,后商自盘庚迁都于殷,商人仍自称商),因哀公之父定公名宋,为了避讳而改用他词。避讳通常还有“空字”、“缺笔”等,可参见有关词条。 避讳交往礼俗。封建社会时,对君主、尊长,要避讳直呼或直写其名字。此俗起源于周,完备于秦汉,盛行于唐、宋、元、明、清各朝。有“国讳”与“家讳”两类。前者利用国家权力强令臣民对已死的君主,七世内者不得直呼其名。其方法有改字法,如秦始皇名“政”,就改“正月“为“端月”。缺笔法,即对所避之字的最后一笔不写。“家讳”,即在家庭中对长者不得直称其名。同时,对忌讳的事物,也不能直说,要用别话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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