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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都水监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都水监

官名。官署名。隋代始置。历代沿置。掌治河渠堤堰等事。至清代废。《旧唐书·职官志》: “都水监: 都水监,使者2人,正五品上; 汉官有都水长,属主爵,掌诸池沼,后改为使者,后汉改为河堤谒者。晋复置都水台,立使者1人,掌舟楫 (ji) 之事。梁改为太舟卿,北齐亦曰都水台。隋改为都水监,大业复为使者,寻又为监,复改监为令,品第三。武德复为监,贞观改为使者,从六品。龙朔改为司津监,光宅为水衡都尉,神龙复为使者,正五品上,仍隶将作监。丞2人,从七品上; 主簿2人,从八品下; 录事1人,府5人,史10人,掌固3人。使者掌川泽津梁之政令,总舟楫、河渠二署之官属,凡虞衡之采捕,渠堰陂池之坏决,水田斗门灌溉,皆行其政令。”

都水监

❶官署名。掌川泽、津梁、渠堰、陂池之事。西汉有水衡都尉,主上林苑,又有都水长丞。武帝时置左、右都水使者,主陂池灌溉及河渠之事。西晋置都水台,以都水使者掌舟楫,又设左、右、前、后、中五水衡。宋孝武帝省都水台,置水衡令: 齐又置台: 梁武帝天监七年 (508) 改为太舟卿。后魏、北齐、隋并置使者。隋文帝仁寿元年 (601)改都水台为监,改使者为监。炀帝复改为使者、令、统舟楫、河渠二署。唐初置都水台,旋改为署,置令,隶将作监。贞观六年 (632) 始独立为都水监,设都水使者2人,从六品; 丞2人,从七品上。高宗龙朔二年 (662) 至咸亨元年 (670)改为司津监,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又改为水衡监,中宗神龙初 (705—707)复旧,领舟楫、河渠二署。舟楫署掌公私舟船运漕之事。玄宗开元二十六年 (738)废。河渠署掌河渠、堤堰、渔捕之事供给尚食、中书门下及祭祀所需之鱼、设令、丞、府、史、河堤谒者等。都水监又领京兆、河南府诸津,有津令1人、正九品 上; 丞2人、从九品下。掌津济渡舟梁之事。五代因之。北宋初不置,仁宗嘉祐三年 (1058) 复置,设判监事、同判监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置都水使者为长官,南宋以其事归入工部。金、元复置,设监、少监、丞。
❷官名。都水监长官。隋文帝仁寿元年 (601)改都水使者为监。炀帝大业三年 (607) 改为使者,改从五品下为正五品。五年又改使者为监,四品,加置少监为五品。后改为令,从三品。金、元复置、金正四品、元从三品。

都水监

古代主管国家水利工程事务的机构。都水官署的设置始于秦代,汉代承袭。西汉的都水长丞负责管理皇室或地方的水利设施及收取渔税,分属于太常、少府及大司农。汉成帝(一说汉武帝)时设都水使者,统一管理各种机构里的都水官。东汉取消都水使者,将都水官改属地方。西晋时设都水台,以都水使者为长官,属官有河堤谒者、都水参军等。萧梁时改都水台为大舟卿,北魏、北齐仍置。隋文帝仁寿元年(601年)改都水台为都水监,以都水使者为长官,属官称少监或少令。宋、金、元承袭这一设置,长官即称 “都水监” 。都水监有时在地方或河道上设派出机构,如宋代在黄河设外监,长官为外都水丞; 金代设分治都水监负责黄河河防事务; 元代称为 “行都水监” 。各级都水监中都有专职官吏及技术人员。明清撤销都水监,将其职掌的农田水利权限交由地方管理,而设总理河道、河道总督及漕运总督专管河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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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