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金国种田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金国种田制金国制定的给民田及民种田交租的制度。《金史·食货志》: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5尺为步,阔一步,长240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地10之3,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10之1,除枯补新,使之不缺。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1丁百亩,狭乡10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5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已业者以第7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领地者,输官租3分之2。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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