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稽核
金融稽核(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金融系统内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之外、处于超脱地位的专职工作人员,运用权威的行政手段,以会计、业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照政策和制度,对会计核算、财务收支、各项业务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鉴证。
1965年省人民银行经总行批准,设稽核组,但属会计稽核范围,不久又撤销。1984年1月,根据总行统一部署,省分行设会计稽核处,地、市、县行设科(股);12月又根据总行《监察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省分行设监察稽核处,地、市支行设科,县(市)支行设员。198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颁发,省分行部署组建稽核机构,开展工作;10月总行任命省分行总稽核;1986年1月省分行成立稽核处,12月制定并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稽核工作实施细则》,全系统稽核部门按地、市分行设科、县支行设股逐步建立起来。人民银行的稽核监督主要有5条任务:1.揭露与制止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处罚;2.指出被稽核单位业务和财务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3.评估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等级;4.支持被稽核单位正常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反馈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完善金融法规服务。
人民银行稽核部门自组建以后,主要进行了以下几种类型的稽核:1985年开展全省信贷大检查;1986年至1992年先后对马鞍山、安庆、合肥、淮北、芜湖、蚌埠、淮南市金融机构的全面稽核;1986年、1990年、1991年和1992年分别对铜陵市工商银行、全省部分农村信用社、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的全面稽核;1988年至1992年先后进行的银行贷款投向、公款私存储蓄、集体与个体贷款、农业银行系统信贷资产、1992年全省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稽核;报送稽核与后续稽核;试行部分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稽核;个别机构的股票、证券业务稽核等。每次稽核都写出稽核报告,向被稽核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对查出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个别构成经济案件的移送监察、司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