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Measures of Leaving Land for Railway Construction1950年6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务院制定公布的铁路留地规定。办法规定双轨线两旁各自中心点起留地30 m,单轨线两旁各自中心点起留地20 m,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60 m。路基高度超过3 m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由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可稽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其他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被毁路线,已测未敷路线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按原地界留除,不适用上述留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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