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阅卷规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阅卷规则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5年9月12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规定评阅试卷应由典试委员、襄试委员各自负责拟定分数,他人不得干预。每科试卷由委员两人以上分阅时,应先议定评阅标准再行分阅。评阅试卷,初阅用蓝笔,复阅用朱笔,典试委员长抽阅亦用朱笔。卷面记分应用本国大写数字,记分后如需增减时,应书明改为若干分字样,并加盖私章。评阅试卷时发现文字内容有反动思想者、应考人在试卷上署名盖章者、试卷上有潜通关节嫌疑者以及其他认为有疑义者,须报告典试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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