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义务伦理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义务伦理学又称“规范非结果论”。属于规范伦理学的范围。认为判断行为和人的道德与不道德,仅仅取决于道德标准,而不取决于行为的结果。也就是肯定一种绝对的义务和责任,让人们在道德上履行它,其价值的判断只看是否依义务和责任而定。不管行为对人对己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康德是义务论观点的主要代表者,他认为判断一个人行为的善恶,最重要的根据是他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的“善良”是无条件的,它之所以善良并不在于它能产生什么效果,而是在于它本身。人的行为只能从“应当”和“义务”出发,而绝不应该强调对自己是否有利。从“应当”和“义务”出发的行为原则,康德称之为“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无条件地命令人,它不是说如果要快乐或成功你就应该做什么,而是说做这个是你的义务和责任。在20世纪的资产阶级伦理学中,直觉主义学派罗斯的义务责任理论,被认为是义务论理论的典型表现形式。罗斯认为,人们的道德生活中存在着可以直觉到的、不证自明的道德义务,即“无可争辩的义务”,如忠诚守诺、自我完善、不行恶而行善、公正等。他还指出,在这些义务相互冲突的情况下,那就要鉴定相互对抗的各个义务的重要性,确定“实际的道德义务”。康德的义务论理论就如何对待各种相互冲突的道德义务,论述不多;罗斯也没有提出决定“实际义务”的普遍原则,所以,义务伦理学未能真正解决道德义务的冲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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