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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义庄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义庄distribution of land tax within clan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随着族田创置,各族设立负责管理族田、掌握地租收入分配的机构。
宋皇祐元年(1049),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其后,江苏金坛县张氏、新淦郭氏、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明代义庄增加,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至清代,设义庄者激剧增多。民国时期,义庄建置仍在扩大。
义庄管理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总理庄务和监临庄务。总理庄务多称“庄正”,也有称宗子、总理、董事的。其职能是收存族田田契;批准预算和决算,处理与他姓田产纠纷等重大事件。庄正由族中公举产生,但人选必须是子姓殷实者及诚实有才者,或建庄者之嫡支殷实公正可托之人。任期一般很长,即便3~5年一选,由于可以连任而使任期实际上没有限制。监临庄务的职能是:审核批准庄正副的任职;审核批准义庄出入并保存收支细册,交接细册的正本;参与义庄重大决策并起最后决定和监察的作用。监临庄务一般由建置义庄的地主担任,也有由族长和宗长负责的。另一部分即为办事机构,包括会计、催租两部分。会计常设两人,一人管出纳,一人管收入。催租常设1~4人,负责催收租谷。这些办事人员不限本族或外族,只要“殷实有才”即可。义庄对具体办事人员要求十分严格,每年议定去留一次,并立有惩处规则。对协助宗子办庄务出了差错的,要坐罪。对贪污公堂钱产之人除了加倍赔偿和用家产备抵外,还得重责。义庄对管理人员实行薪俸制。
义庄对所经管的族田,皆以招佃出租方式经营。佃种族田的佃户有本族子姓,也有外族农民。有的义庄则规定族田不租与本族人户耕种。为保证地租收入,族规或义庄条规都有严禁农民“窃水”及“欺赖佃租”之类规定,犯者要送官惩治,否则要罪坐房长。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义庄对佃户完租制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太原王氏《怀义堂义庄规条》规定:“顽梗之佃强抗拖欠,即行送官严追。”其他义庄也有类似规定。
义庄除使用“赡族”办法笼络族人外,还将族田以较低田租租给族人耕种,以加强对族人的控制。此外,义庄还将租谷收入一部分作为读书应试的费用,或专门拨出一部分族田作为书田或学田,作“赡学”、“卷资”、“斧资”以及作贺仪之用。
义庄通过赡族办法,帮助部分贫苦族人解决吃饭、穿衣、婚丧嫁娶等困难,同时,通过禁赡和革祭办法,对缓和阶级矛盾和防止族人违反封建法纪起到一定作用。
义庄开始之时,只是管理族田、掌管田租收入与分配的机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义庄和行政司法逐渐结合在一起,以至形成为封建政府地方基层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族有讼事,不得越义庄而径诉有司”,从而成了约束制裁农民的工具。

义庄

中国旧时封建大家族为加强宗法统治秩序而设置的田庄。某些豪强地主为了攫取族权,控制本家族成员,常从搜括来的大量田产中拨出一些田地,作为族产。所得田租,除用于祭祀外,对贫困的本族人进行救济 (如:施粥、施粮、施医药、施棺等),还用来兴办学堂或资助本族人读书应举,培养本族士子,以笼络人心,博取声誉。义庄大多为本族地主豪绅把持,他们凭借其经营权,侵吞义庄田租收入的相当部分以中饱私囊。北宋范仲淹在苏州所设田庄,为义庄最早的记载。

义庄

中国旧时封建大家族为加强宗法统治秩序而设立的田庄。某些豪强地主为攫取族权,控制本宗族的成员,常从搜刮来的大量田产中拨出一些田地,作为族产。所得田租,多用于祭祀、兴办学堂,或对贫困的本族孤寡施以小恩小惠。义庄大多为本族大地主把持,他们凭借经管权,侵占大部田租收入。北宋的范仲淹在苏州所置田产,为最早见于记载的义庄。

义庄charity plantation

中国封建大家族拨出一些田地,作为族产而设立的田庄。所得田租除祭祀外,亦用以赡宗族内的贫户,或资助族人读书应举或兴办学堂,培养本族士子(见“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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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8: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