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1939年4月颁布。《条例》决定:男女婚姻须双方自主、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禁止买卖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纳妾、蓄婢,及类似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各种婚姻;禁止早婚,男不满20岁,女不满18岁,不得结婚;禁止奶息、童养婚等。随后各抗日根据地都颁布了《婚姻条例》或《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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