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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集会或示威预告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集会或示威预告

拟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人士或实体需要使用公共道路、公众场所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时,应在举行前3~1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告知有关市政厅主席。如所举行的集会或示威具有政治或劳工性质,需要使用上述场所时,预告的最低日期减为两个工作日。预告文件须有3名发起人签名,列明其姓名、职业、住址、身份识别;如为团体,则由有关领导层签名;预告文件还应写明拟举行集会或示威的主题或目的、举行日期、时间、地点或路线等。收到该文件的实体应发出收据用以证明这一事实。目的在于违反法律的集会或示威是不容许的。市政厅主席应对该事项作出书面通知,并明确指出有关理由。该项通知应在收到上述预告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至迟在集会或示威开始时的48小时前,送达集会或示威发起人所指明的地址。如拟举行的集会或示威具有政治或劳工性质,上项通知须至迟在集会或示威开始24小时前送达。市政厅主席应将所收到的集会或示威预告文件立即知会治安警察厅厅长。为了维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车辆的良好交通秩序,有必要时,治安警察厅厅长得通过书面方式,在集会或示威开始24小时前,告知集会或示威发起人更改原定的游行或列队路线,或规定有关活动仅得在车行道之一边进行。治安警察厅亦得根据上述方式和时间以及公共安全的理由,要求集会或示威须与本地区本身管理机关总部及其直接运作所在的建筑物,各市政机构的总部、法院及警察当局的设施,监狱,外交使馆、领事代表处的总部保持不少于30米的距离。如集会是在封闭场地举行时,没有发起人的请求,任何执行警察任务的执法人员均不得在场,由发起人自行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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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3: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