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青苗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83 青苗法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见05013王安石变法。 100 青苗法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春夏两季收成之前,以钱谷贷给农民,收成后偿还。宋初在各地设置常平仓、惠民仓调剂民粮,但收效不大。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用两仓积存钱谷,推行青苗法。规定每年夏、秋两收前,青黄不接之际,民户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金或粮谷,以补助耕作。贷出的钱叫青苗钱。借户每十人为保,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可借一贯500文,利息2分。春、夏两次借款本息,于当年6月和11月缴纳夏、秋两税时一并缴还。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遍行于诸路。但因大地主守旧派的竭力反对,于元祐元年(1086)废止。后兴废无常,渐失其意。 青苗法法律名。宋代神宗时王安石主张制定的用以发展农业的法律。即国家贷款给农民用以种地,秋收成还贷的办法。《宋史·食货志上四》: “以钱贷民,使出息2分,本非为利。” “自是专一讲求立为新制,欲行青苗之法。……于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于是安石决意行之……” 青苗法又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借以补助耕作,称青苗钱。贫富借户搭配,十人为保,互相监督。贷款数额依民户资产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十五贯,末等户一贯。春夏两次所借随同当年夏秋两税于6月和11月归还,每期取息二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后通行于诸路。因有抑配和利息过重等弊,遭守旧官僚反对。元兒元年(1086年)废止。 青苗法green crop law又称常平新法、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新法之一。王安石为了抑制高利贷盘剥农民,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于熙宁二年(1069)曾规定:将原来各路常平仓等积存的钱、粮作为本钱贷给农民,以帮助农民克服“青黄不接”的困难。贫苦农户每年夏秋两收之前,可向官府请贷现钱或粮谷,以助耕作,称为“青苗钱”。其贷款数额按农户资产多少分为五等,一等户每次不得超过十五贯,……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半。利息二分。五户或十户联保。每年分别于六月和十一月偿还。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政府举办的农村信贷事业。但由于各地官吏办理不善和官僚地主的反对,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后即停止施行,其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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