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百科知识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非行政级离休干部提高待遇的规定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就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问题联合发出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央关于要结合企业体制的改革,将大的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物质生活待遇问题解决好的指示以及照顾好离休老干部的精神,对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处(县)级待遇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本着不高于1982年11月中央有关部门《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的规定,结合企业干部的实际情况,根据下列精神研究办理:
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
❷建国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8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❸上述离休干部享受的待遇,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铁道部所属单位报铁道部审批。
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的待遇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党组也可参照以上精神办理。

随便看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0-2025 o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9/28 16: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