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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革命根据地保障寡妇权益的规定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革命根据地保障寡妇权益的规定

新民主主义的妇女政策,包括寡妇(孀妇)再婚的自由,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歧视。早在1927年2月江西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农村妇女问题草案》就宣布:再婚妇女在社会上须一律平等待遇,不得蔑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规定: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严办。湘赣苏区婚姻条例提出:打破守节制度。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也宣布:废除“强迫守寡”。抗日战争时期,对此有更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综合各抗日根据地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❶寡妇有再婚与否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借此索取财物。再婚时其本人财物应予带走。
❷寡妇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晋察冀边区规定:有继承权的寡妇,得携带她应继份内之财产改嫁,但夫家确系贫困者,得少带或不带。但寡妇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能阻止其带走。解放战争后期,1948年12月华中行政办事处《关于孀妇带产改嫁问题的指令》规定:依照男女平等与保障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孀妇可以改嫁并带走属于她私有的全部财产。一般按照习惯和实际情况,属于孀妇本人私有的财产,包括本人衣着,陪嫁的妆具,本人从事独立劳动的副业收入,土改中分得的土地等等。孀妇改嫁时,其土地可听其出卖、互换或合法出租。孀妇财产带往新夫家后,应根据本人意旨处理其财产,提倡建立和睦共同生产的家庭。但要互相尊重各人的人格和财产权,保障其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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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1: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