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乐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乐人歌舞艺人。是官妓的一种。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专以歌舞娱人;另一类除习歌舞外,还兼操淫业。元·关汉卿《谢天香·楔子》:“小人张千,在这开封府做着个乐探执事,我管的是那僧尼道俗,乐人迎新送旧都是小人该管。”(《元曲选》)这里的“乐人”,指的就是第二类。乐人的来源有二:一是乐籍子弟,世代为乐人。二是将犯罪的妇女或犯人的妻女没入官府,充当官妓,从事歌舞吹弹,名隶乐籍,户称乐户,人曰乐人。乐人身份低贱,清代之前和清前期属贱民等级,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不许读书、应举、做官,不准与良人通婚。自清雍正元年 (1723年) 开始,清廷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开豁贱民为良民。雍正元年和嘉庆十四年(1809年),曾两次颁令,令乐人削乐籍,并改业从良,“与编氓同列”。(《清文献通考》卷十九)乐人被豁贱籍后,除在日常生活中仍被贱视外,政治上,仍不能立即取得良民应有的全部权利。他们被准许从事农业或手工业、商业,甚至也可习文读书,但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直至其第四代孙,在本族亲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条件下,方准报捐入仕。但“开豁为良”为乐人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一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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