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领事裁判权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114 领事裁判权西方侵略势力强迫清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规定外国在中国居留的侨民享有不受中国法律约束的非法特权。以道光二十三年 (1843) 中英 《五口通商章程》 为发端,次年中美《望厦条约》紧继其后,接着法、俄、日等列强也相继在中国取得这种特权。按不平等条约之规定,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侨民如果犯罪违法,中国政府无权过问,不受中国法律制裁,表面上由该国领事按本国的法律进行裁判,实质是加以庇护,使罪犯逍遥法外。 领事裁判权外国侨民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约束,其如有违法行为则由其本国驻中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审理裁定的权力。始于清末的公元1843年。《清史稿·刑法志三》: “然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考领事裁判,行诸上海会审公堂,其源肇自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约载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嗣遇他国缔约,俱援利益均沾之说,群相仿效。同治八年 (公元1869年) 定有 《洋泾浜设官章程》,遴委同知一员,会同各同领事审理华洋诉讼。其外人应否科刑,谳员例不过问。华人第限于钱债、斗殴、窃盗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决责。后各领扩张权限,公堂有迳定监禁数年者。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国家在半殖民地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种非法特权。它在对方领土上的侨民不受当地国法律的管辖,对犯有罪行的本国侨民,当地法院无权审判,只受本国领事或本国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这种制度严重侵害了当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参见“中国法制史”中的“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近代的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根据本国法律、通过驻外领事等外交官员,对处于他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早在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就存在过外国领事对其本国籍商人行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实践。19世纪,西方列强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把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波斯、埃及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一严重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权制度已在全世界被废除。中国是受这一制度影响最深、危害最烈的国家。从鸦片战争以后,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国家取得了在中国的治外法权。曾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有英、法、美、俄、德、日、意等2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中国领土上的公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即使犯罪中国法院也无权单方审判。与此相关的还成立了上海租界的“会审公廨”,由外国领事直接插手案件的审判,甚至对纯属中国人的案件也出庭会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一切外国在华特权被全部取消。 领事裁判权❶欧洲中世纪时期一些国家相互承认领事对本国侨民有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并因此而形成领事依本国法对居住在驻在国的本国侨民诉讼行使裁决的制度。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形成,在欧洲国家关系中依国家主权原则而逐渐废除了这一制度。 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随着十字军东侵(11~13世纪)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在东方推行这种制度,19世纪,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把领事裁判权强加于亚非国家如中国、日本、泰国、伊朗、埃及等,使这些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严重侵害。至1899年这种领事裁判权制度首先在日本得到废除,其后土耳其于1923年,泰国于1927年,伊朗于1928年,埃及于1937年废除,中国经两次世界大战先后予以废除,1949年这一与国家主权原则根本不相容的特权制度在全世界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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