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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领海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领海

沿海国在与其海岸或内水相毗连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群岛国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目前从3海里到200海里都有。我国1958年宣布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公约规定。

领海territorial sea

与沿海国家的海岸或内水相邻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领海及其领海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均受沿岸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的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条基本上保留了这一定义,同时增添了群岛国领海的内容。该条规定,在群岛国的情形之下,沿海国的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邻接的一带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可根据本国的地理特点、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需要,并照顾到邻国的正当利益和国际航行的便利,在12海里宽度范围内确定领海宽度。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

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又称边缘海或领水。
领海宽度。17世纪法学家洛森尼乌斯在 《海上法》 一书中,主张国家管辖海域的宽度应为 “两日航程” 的距离。17世纪荷兰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主张国家管辖的海域范围取决于它的有效控制。1703年另一荷兰法学家宾克斯胡克提出: 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陆上权力终止之处。当时大炮射程约3海里。因此很多人便认为一国控制的沿岸海的宽度应为3海里,从而提出 “3海里规则”。
领海基线。指沿海国划定其领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线。沿着这条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便是领海。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 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线,称为正常基线。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边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从这直线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的海域构成领海。直线基线与陆地之间的海域为内水。
领海外部界限的测定。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交圆法。当领海基线是低线时,得以基线上某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系列相交的半圆,连接各半圆顶点之间所形成的线,就是领海的外部界限。
共同切线法。当领海基线是直线基线时,得以每个基点为中心,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半圆,然后划出每两个半圆的共切线,每一条这样的切线都是与基线平行的直线,它与基线距离等于领海宽度。这些切线连接在一起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平行线法。当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基线各点按领海宽度的距离向与海岸大体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领海的外部界限与基线完全平行。
无害通过。领海是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但在一国领海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❶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❷驶往或驶出内水或依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通过应继续不停地和迅速进行。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 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 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包括: 非法使用武力、进行军事演习、搜集沿岸国的防务情报、影响沿岸国安全的宣传行为、在船上起落飞机、发射或降落军事装置、故意污染海洋、非法捕鱼、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干扰沿岸国通讯系统、进行与通过无关的其他活动,等等。
(2) 外国船舶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中国政府发表的领海声明中就明确规定: “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关于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中国政府的领海声明指出,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国的领海和领海的上空,被许可在中国领海航行的任何外国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令。
司法管辖。根据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各国对在本国领海内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包括发生在外国船舶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司法管辖。一般情况下沿海国不应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整。除非:
❶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❷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
❸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
❹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整物所必要。上述规定仅限于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得行使较为充分的刑事管辖权。沿海国对仅仅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干涉态度。依照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和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 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 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涉及该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此种航行的目的而承担或负担的义务或责任,则在此限。
(3) 前项规定不妨害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领海

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并处于该国主权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亦称领水。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权确定本国的领海宽度,但最大不应超过12 n mile。但实际上各国的领海宽度从3 n mile到200 n mile不等,先后曾有3、4、6、10、12、15、20、24、50、100、150、200 n mile等,其中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的国家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采用12 n mile领海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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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