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同日生效。共17条。为加强对风景名胜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主要对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级别、管理机构、规划、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Temporary Administration Provisions of Scenic Spots and Historical Sites中国为保护、利用、开发和加强管理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6月7日发布。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分为县、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制定规划,划定外围保护地带,划分功能区和风景区,确定保护措施。在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带内的建设都应与景观相协调。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调查、鉴定,制定保护措施,并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调查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及保护带内林木,不分权属都应按规划抚育,古树名木,严禁采伐。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采集,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范围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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