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马尔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马尔克Mark古代日耳曼人从氏族公社向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它由若干大小不等的村落、按地域关系组成土地公有私用的农村公社。社员对宅旁园地拥有所有权,社员使用的公有耕地原来是每年或每隔数年重新分配,到了4世纪就已变为世袭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草地、森林、水源等仍为公有共用。在6世纪末7世纪初,土地逐渐变为私有。马尔克的管理保留了许多原始特点,管理共同事物的公职人员由村社大会选出并受其监督。在定期举行的集会上商讨要事、制定法规、裁决纠纷、处理争讼等,具有很大权利。中世纪西欧的马尔克是庄园组成部分,大批自由农民沦为农奴。庄园法庭取代了马尔克成员的全体集会。大量自由土地虽被贵族及教会兼并,但耕地收割后改为公共牧场、草地、森林的共同使用权仍予保留。在耕作制度上还残存着一些马尔克的特点。马尔克在经历了1500年之后,终因其生产力水平落后于时代而导致消亡。 马尔克马尔克又称马克,系德语Mark的音译。马尔克原意指日尔曼的农村公社。马尔克是古代日尔曼人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日尔曼人在公元3世纪以前以部落形式游牧于西欧,后来逐渐一部分日尔曼部落在各地定居下来,形成氏族公社。氏族公社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土地归全公社人所有,分配给公社成员使用。在这种基础上形成许多村落。公元3世纪起很多相邻村落不断联合,打破原有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联结基础,而以地域为基础。马尔克包含许多不等的村落,村落由居民按地域结合而成。一个马尔克内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通过分配方式给成员使用。马尔克的生产资料具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重特征。生产成果由马尔克统一集中分配。它的所有制和分配方式依然保存了一些上古氏族原始民主制的残余。在最初出现马尔克这一经济组织时,公社的土地是一年或数年分配一次,具体时间由马尔克管理者召集全体成员商定。发展到4世纪以后逐渐变为世袭使用,私有制色彩加重,但这时土地仍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抑制了私有制的发展。森林、牧场、荒地、池沼、河流、桥梁等仍作为全体马尔克成员的公有地,供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在公社事务的管理上仍然保存了许多氏族制度色彩,如由公社成员会议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处理纠纷、推选公共事务管理员等等。公元4世纪日尔曼人开始向外扩张,马尔克组织随之在西欧一些国家推广开来,广泛存在于从莱因河到罗亚尔河范围。直到8世纪初,马尔克仍然是西欧法兰克社会的农村经济基础。中世纪以后随着封建制在欧洲的确立,马尔克公社形式被保留下来,但已由自由农民公社转化为农奴公社,公社成员已不再是自由民,而成为依附于土地上的农奴。马尔克也成为欧洲封建庄园的组成部分。马尔克这一经济组织形式在日尔曼人中存在长达1500年之久,最后由于生产关系、分配制度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在中世纪时才逐渐消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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