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ModelRegulations for Advanced AgriculturalProducer’s Cooperatives
简称“高级社章程”。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公布实施。
在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初, 中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很快。1955年底参加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0%, 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4%。到1956年6月,全国已经有90%的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 其中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1%。在这种情况下, 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严重的铺张浪费, 滥用合作社的人力、物力; 耕畜作价不合理和公有牲畜饲养管理不善;合作社的劳动过于紧张;片面地强调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等等。为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发出《关于勤俭办社的联合指示》, 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指出, 必须保证90%的合作社增加生产, 争取90%的社员增加个人收入, 正确处理社员个人同集体的关系。但是上述问题并未相应解决。高级社章程,就是在初级社章程基础上, 针对初级合作社转为高级合作社所产生的问题起草的。在高级社章程起草的过程中, 吸收了全国各地主管农业合作化工作的干部参加,并且征求了各地负责同志的意见, 作了多次修改,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织了座谈、讨论, 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做了必要的修改, 经国务院1956年6月14日第3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会议决定, 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高级社章程共11章64条, 其中凡初级社章程原有内容对高级社仍然适用的, 都保留下来; 凡对高级社已不适用的条文,都作了修改; 还增加了一些新内容。高级社章程明确规定: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资料公有, 组织集体劳动,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 不分男女老少, 同工同酬, 取消土地报酬。这些规定反映了高级社和初级社的基本区别。高级社章程还具体规定: 社员入社的条件、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员的私有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大量的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耕畜和农具折价入社, 除交纳应交的公积金以外, 多余价款由合作社分期偿还, 少量零星树木归社员所有; 根据国家计划和当地条件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建设, 扩大生产范围, 实行多种经营, 实施增产措施; 贯彻勤俭办社, 厉行节约, 降低成本; 生产队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实行“四固定”,即劳动力、土地、耕畜、农机具固定给生产队, 对生产队或生产小组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 对社员实行定额计件, 同时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 从当年收入中, 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 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 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余下部分按全部劳动日进行分配, 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丰收年酌量多留积累, 荒年可以少留积累, 既能使社员收入逐年有所增加, 又能增加公共积累; 集体利益与社员个人利益必须兼顾, 分配给社员一定量的菜地, 小农具和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不入社, 社员完成集体规定的劳动日后的时间由社员自由支配, 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高级社章程还对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业、管理机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