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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代末置。清代末的民政部、巡警总厅皆设警官。其级别从五品到九品不等。掌理警察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民政部……八、九品警官各12人。” “内外城巡警总厅: ……九品警官28人 (城内15人,城外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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