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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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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和平协商”土地改革的范围

“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是在消灭封建制度并适当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前提下,对各民族的领主(土司)、地主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作适当照顾,实行比内地山区和“缓冲区”土地改革更宽的政策,采用和平的、协商的办法进行土地改革。
“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基本上是在处于封建领主制或封建领主制向地主制过渡的傣、拉祜、哈尼、阿昌、普米等族和摩梭人(纳西支系) 16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其范围包括今红河、镇康、中甸、德钦、宁蒗5个整县,畹町市的全部,以及河口、金平、元阳、绿春、石屏、江城、景洪、勐海、勐腊、澜沧、孟连、耿马、永德、双江、龙陵、潞西、瑞丽、陇川、盈江、梁河、腾冲、保山、维西23个县(市)各一部分。从1955年初开始,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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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7: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