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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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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1949—1978年

抗战胜利后, 黑龙江省广大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 积极增加生产, 支援解放战争, 生产的粮食除提供军需和自食外, 产品运不出去, 价格也较低。到1950年农民出售的农产品价格, 同1934—1939年6年平均数相比, 只上升19.7%; 以6种主要粮食为例, 每100公斤出售的价格黑龙江省为7.66元, 比全国平均11.10元低31%。
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用3年时间恢复国民经济,当时不管某些物价是否合理, 国家和省内先把各种物价稳定下来, 稳定之后, 再对某些十分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调整。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 就业人口增加, 人民生活改善, 市场许多农产品供应不足。政府从1953年12月起, 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食油也从1953年实行统购, 大中小城市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对生猪实行派购。1956年对烟麻等10多种重要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与此同时, 国营商业对城市副食经营也有计划地管理起来。
在对重要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同时, 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也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起来。1953年东北财委曾规定粮食品种比价。原松江地区1公斤高粱同各种粮食比价是: 大豆0.68公斤、小麦0.46公斤、玉米1.1公斤、谷子1公斤。后来国家有关部门还规定了若干种农产品同粮食的比价, 如1吨甜菜等于370公斤高粱, 1公斤生猪换6~7.5公斤高粱, 养1头猪应有90~125公斤粮食的收益。1958年明确规定一、二类农产品价格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商定, 三类农副产品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等等。1963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对全国下达121种农产品价格目录, 把大部分农产品收购价格管起来。“文化大革命”期间, 为安定人民生产, 防止物价波动, 中央于1967年8月发出 《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农产品收购价格12年基本没有调整。
从1952年到1978年的27年中, 黑龙江省在国家价格方针指导下, 适当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 全面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有3次。第一次是1953年农产品价格水平提高20.9%, 第二次是1961年提高27.8%, 第三次是 1966年提高 12.2%。1978年同1950年相比, 农产品收购价格水平上升199.2%,同全国平均数117.4%相比, 多提高81.8个百分点。
黑龙江省在1961年后, 对粮食收购实行全省一个价, 主要副食品收购实行区域性价格。改革了农产品价格按城市 (或集散市场)递远递减的办法, 缩小了边远农村同内地的地区差价, 后来发展为最低保护价。
黑龙江省从1960年起, 对粮食开始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后来演变为按比例加价政策。对经济作物、重要土副产品实行奖售粮食和工业产品政策, 后来演变为农产品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挂钩的形式。
国家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 为不使城镇职工生活受到影响, 对重要农产品销售价格实行补贴政策。1960年后, 主要农产品销售价格不提或少提, 开始出现贵买贱卖, 购销价格倒挂。1953—1978年, 小麦收购价格提高1次, 降低2次; 面粉零售价格提高1次, 降低3次。这有利于国家多收购一些农产品, 支援经济建设, 但农产品购销价格出现了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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