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经历了3次组建和2次撤销。
1947—1954年上半年,设在辽宁地区的各级东北银行以及由东北银行改为人民银行后的各级人民银行,均先后设有农村金融科、股(组),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54年8月,随着东北行政区的撤销,撤销了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辽东、辽西两省合并为辽宁省,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分行设有农村金融管理处,管理全省的农村金融业务。当时,省分行所辖的10个市、33个县的分支行也都设有农村金融科,并在全省设立222个农村营业所,担负着组织吸收农村资金,发放农村各项贷款,支持农业恢复与发展,支持农村合作化事业的任务。
1955年3月 1 日,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的请示报告》,同意建立主管农村金融事业,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经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于1955年5月14日正式成立。同时撤销原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农村金融管理处,并将原农村金融业务全部移交由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理。省分行内部设置6个科室,编制人员51人。全省33个县也成立了县支行,所辖营业机构(含县支行、郊区办事处、营业所)共293处,全省456个农业区,已有农业银行机构274个,占农业区数的60.1%。1957年5月24日,国务院决定撤消各级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划归人民银行管理。
1963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 《关于建立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国家支农资金的决定》,经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63年12月26日再次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分行设置6个处室、人员编制65人。1963年底,全省在9个市、43个县相继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行,并设有基层营业所423个,全省农业银行编制人员总数为4 175人。1965年,鉴于人、农两行的基层机构重叠,管理人员增加,工作手续繁多、分工与合作上存在诸多问题,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中国农业银行党组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合并的请示报告》,根据1965年9月8日农业银行总行紧急电话通知精神,经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65年10月1日,再次撤销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及所辖市 (地)、县分支行,合并于各级人民银行。
1979年2月3日,国务院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发出 《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确定自上而下建立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经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同意,于1979年5月21日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分行内部机构设置为9个处室。并先后在全省设立12个市 (地)分支行、59个县 (区)行、879个基层营业所,职工总数为9 111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迅速发展。为适应辽宁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辽宁省农业银行党组采取多项机构改革措施,根据实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设置机构,配置人员。截至1996年底,省分行共设置19个处室和营业部、盛京支行、中街支行、职工中专学校和疗养院等直属单位。全省设有14个市级分支行、69个县 (区)行、1 000多个基层营业所等。共有各级机构2034个,职工总数达到15 422人。按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在传统业务基础上,陆续开办了多种新业务。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出发培养人才,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为搞好金融服务奠定了坚实的组织、人员基础。